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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腾超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榕税一稽处〔2026〕61号
2026-04-09

关于送达福州腾超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腾超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4月2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6〕61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4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6〕61号

福州腾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1T2L00G):

我局于2025年9月25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15层03室)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取得取得峡江县富迈服装有限公司、峡江县金泰服装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3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9668189.33元,税额合计3856864.56元,价税合计33525053.89元,其中含10份正负对冲发票、1份作废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取得已退税款3844658.27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规定,你公司取得峡江县富迈服装有限公司、峡江县金泰服装有限公司开具正常状态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9份(金额合计:29574293.68元,税额合计:3844658.13元,价税合计:33418951.81元),已退税额3844658.27元,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应追缴已退税款3844658.27元。根据我局于2025年4月17日对你公司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5〕66号), 上述3844658.27元出口退税款已追缴处理,本次检查不再重复追缴。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按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其销售额,应补增值税3416745.45元,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明细如下:

出口年月美元离岸价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换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元)征税率视同内销征税应补税额(元)
2022-12249654.67.12251573597.2460.13204567.64
2023-012498276.96461539774.4460.13200170.68
2023-02244990.36.74921463264.1880.13190224.34
2023-03244946.86.941504363.5330.13195567.26
2023-04739082.56.87174494471.8720.13584281.32
2023-05491603.96.9243012270.2690.13391595.14
2023-06489977.47.09653077101.4330.13400023.18
2023-07489881.27.22583132551.8360.13407231.74
2023-08489807.37.12833089817.1470.13401676.23
2023-092449897.17881556395.6050.13202331.44
2023-10289440.77.17981839049.8570.13239076.48
合计4224200.73416745.4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二条、《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9586.09元、教育费附加51251.19元、地方教育附加34167.44元,具体明细如下:

出口年月视同内销征税应补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2-12204567.647159.873068.512045.68
2023-01200170.687005.973002.562001.71
2023-02190224.346657.852853.371902.24
2023-03195567.266844.852933.511955.67
2023-04584281.3220449.858764.225842.81
2023-05391595.1413705.835873.933915.95
2023-06400023.1814000.816000.354000.23
2023-07407231.7414253.116108.484072.32
2023-08401676.2314058.676025.144016.76
2023-09202331.447081.603034.972023.31
2023-10239076.488367.683586.152390.76
合计3416745.45119586.0951251.1934167.44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视同内销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十二条,你公司取得峡江县富迈服装有限公司、峡江县金泰服装有限公司开具已证实虚开的3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9668189.33元,税额合计3856864.56元,价税合计33525053.89元),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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